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發(fā)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定點生產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的,適用本細則。任何企業(y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
對塑料編織袋、復合塑料編織袋、集裝袋的取證企業(yè),如編織布是外購的,則在其申請書和證書上注明:編織布外購;對聚乙烯吹塑桶生產企業(yè),如只生產端手結構的桶,則在其申請書和證書上注明: 只生產端手結構;對紙箱的取證企業(yè),如紙板是外購的,則在其申請書和證書上注明:紙板外購。
。3)車載罐體指:出廠時與車固定在一起形成罐車的罐體。
。4)非車載罐體指:出廠時不連車的罐體。按其用途又可分為配車用和儲存用(靜置)。
(5)對車載罐體的取證企業(yè),如配車用罐體是外購的,則在其申請書和證書上注明:配車用罐體外購,而且提供方必須是取得危包生產許可證的企業(yè)。
。6)對鋼塑或鋼膠復合的罐體按車載鋼罐體單元申證。
。7)已取得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企業(yè)如要生產常壓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仍須申領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
。8)非車載鋼、鋁罐體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庫(包括加油站)地面儲罐和反應裝置儲罐。
(9)非車載塑料罐體材質為:硬聚氯乙烯層壓板或改性聚丙烯層壓板。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yè)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1 有營業(yè)執(zhí)照;
3.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3.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3.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3.5 有健全的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3.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的規(guī)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huán)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其它規(guī)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guī)定。
4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許可程序
4.1 申請和受理
4.1.1 企業(y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1《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品種、規(guī)格型號”一欄按照本細則表1中級別、類別或規(guī)格欄內容填寫。
4.1.1.2 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三份;
4.1.1.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